2025-08-08

新加坡专利无效制度

前言

新加坡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通过专利撤销程序(Revocation Proceedings)实现,其法律依据是新加坡《专利法》(Patents Act)第80条。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说明:

一、管辖机构

1新加坡知识产权局(IPOS

专利注册处(Registry of Patents)负责行政撤销程序。

适用条件:专利未涉及法院诉讼(如侵权诉讼),且为新加坡授权专利。

特点:程序快捷、成本较低(通常在9-12个月内完成)。

2新加坡高等法院(High Court

适用情形:

专利涉及侵权诉讼时,撤销请求可作为反诉提出。

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独立撤销诉讼。

特点:程序更复杂,允许证据开示和交叉质询,但耗时更长(可能需1-3年)。

二、撤销理由(《专利法》第80条)

请求人需证明专利存在以下至少一项缺陷:

1不可专利性

发明不属于法定可专利主题(如科学发现、商业方法)。

2缺乏新颖性(Novelty

发明在优先权日前已被公开(通过使用、出版物等)。

3缺乏创造性(Inventive Step

发明对领域内技术人员显而易见。

4缺乏工业实用性(Industrial Applicability

发明无法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。

5披露不足(Insufficient Disclosure

说明书未清晰完整描述发明,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实施。

6超出申请范围(Added Matter

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超出原始申请内容。

7无权申请(Entitlement

专利权人非实际发明人或未获得合法授权。

8违反公序良俗

发明使用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(如生物技术专利)。

三、撤销程序流程

1IPOS行政程序

1提交请求

请求人填写Form CM6,附撤销理由和证据。

费用:约500-1,000新元(取决于案件复杂性)。原文转载:https://fashion.shaoqun.com/a/222379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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