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-07-13

【分享案例】已退税未收汇,税务机关要求返纳退税款

早在2012年第24号公告时已明确,出口货物退(免)税的申报期限为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。而最新的2022年9号公告再次强调,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应当在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。

近年来,由于未按时、按规定办理收汇,最终被税局追回退税款的案例比比皆是,最高者被追回退税款达上千万元。以下分享两个因为未按时、按规定进行收汇资料管理及备案的案例,最终导致企业被追回退税款。

案例1

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

深税二稽处(2022)9号

深圳市** 科技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44030**E30)

我局(所)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你(单位)(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**C)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,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:

一、违法事实

(一)经查,你公司2019至2020年度书立的应税购销合同、加工合同及租赁合同,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的规定,造成少缴印花税合计22590.72元。(具体税目及所属期见附表)

(二)你公司合计申报出口销售额5083500美元,收到外商结汇3460922.59美元,少结汇1622577.41美元,你公司的所有出口业务均已申报并取得退税,但在2021年4月30日仍未收到未结汇的1622577.41美元,且未办理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手续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)第五条及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)第四条的规定,应冲减你公司不能收汇部分的出口申报数据,你公司不能收汇仍申报取得退税的行为造成2020年度多退税款1347449.45元,多列免抵税额125267.44元。

二、处理决定及依据

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五条和第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22590.72元,.............

原文转载:http://fashion.shaoqun.com/a/1154429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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