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,带给大家的内容是收到走逃(失联)发票问题。我们遇到的一个案例:客户因为收到走逃(失联)发票,导致要做进项税额转出,或者说需要将原先已经收到的退税款项进行反纳,并且这个客户需要反纳的退税款是2019年的,可见这个时间跨度是很长的。因此,了解走逃(失联)企业的判定标准,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走逃(失联)企业,在小伙伴们做出口退税或者从工厂取得原材料发票时,可以做好层层把控。
首先,第一个问题,走逃(失联)企业怎么判定?然后,在什么情况下,发票会被判定为走逃(失联)发票呢?先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,关于走逃企业的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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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逃(失联)企业的判定标准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(失联)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)第一条的规定,所谓的走逃(失联)企业,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。
(这个好理解,企业没有按时每个月进行申报增值税,或者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,就会被认定为走逃/失联企业。)
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,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、电话查询、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,
(第一种情况,税局的税管员去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� �看看他是否在这个地址经营;第二种情况,通过电话询问企业的真实经营地址,经过持续的电话追踪,确定是否实地经营;第三种情况,税务事项办理核查,或其他大数据监管,发现这个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查无下落,就属于走逃/失联企业。)
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,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、报税人员等,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,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(失联)企业。
(虽然可以联系到代理记账员或者报税员的电话,但是找不到企业实际控制人,这时也可以判定其为走逃/失联企业。注意: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不一样的。作为跨境电商卖家,一般拥有多家公司,但是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夫妻关系,或者父子关系,这种情况下,企业的经营的实际控制人要承� ��纳税申报这个事情。)
作为跨境电商卖家,收到上游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就可以办理出口退税。但是如果合作的工厂注消掉了,那么,我们在他注消之前所收到其开具的发票就属于走逃(失联)发票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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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逃(失联)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(一)款的规定,走逃(失联)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(即异常凭证)的范围:
商贸企业购进、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(工厂或者贸易企业在购进产品时� ��品名与销售时的品名不一致时,这张发票就属于异常发票);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(比如,一个工厂型企业生产手机,被税局上门调查,发现工厂没有相关的生产手机的精密设备,这时这家工厂开具的发票,就属于异常发票),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(工厂方消耗的水、电、工人工资、设备的折旧都与开票产品不相符,跨境电商在拿到这家工厂的发票后,去做出口退税就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),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。
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,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,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,进行虚假申报的。
(打个比方,工厂这个月开具问题发票后,次月老板却跑� �了,这时你收到的这个工厂开具的发票就变成了异常发票,你在用这个发票去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,就涉嫌虚假申报了)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)在76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异常凭证的范围,并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列入异常凭证范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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