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荷卢经济联盟(比利时、荷兰、卢森堡,简称比荷卢)实行统一的商标注册与保护制度,其商标异议程序由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(BOIP) 集中管理,具有高效、透明的特点。
一、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受理机构
所有商标异议案件由比荷卢知识产权局(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, BOIP) 统一受理和审查。
BOIP是比荷卢三国的官方管理机构,负责商标注册审查、公告、异议处理及争议裁决。
行政终局性:对BOIP的异议裁定不服的,需直接向比荷卢法院(Benelux Court of Justice) 提起上诉,而非成员国国内法院。
二、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提出时机
异议程序严格遵循"公告后异议"原则,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:
1、公告期触发:经BOIP初步审查合格的商标申请,将在《比荷卢商标公报》上公告。
2、异议窗口:自公告日起2个月内,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BOIP提交异议申请。
3、期限不可变:该2个月期限为绝对法定期限,不可延期或恢复。
4、例外情形:对已注册商标,可基于绝对理由或恶意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此程序无时间限制。
三、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申请依据
异议需基于《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》及《欧盟商标指令》转化的国内法规定,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:
(一)绝对理由
商标缺乏显著性(通用名称、描述性标志等);
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欺骗性;
包含国家标志、国际组织徽记或官方检验标识(如未获授权);
仅由商品性质决定的形状、技术效果所需形状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构成。
(二)相对理由
1、在先商标权冲突:
与在比荷卢或欧盟已注册/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,且商品/服务相同或类似,可能引起混淆;
与在比荷卢或欧盟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,其使用可能损害或不当利用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。
2、其他在先权利冲突:
著作权、工业设计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;
受保护的商号权(需在比荷卢境内具有知名度);
地理标志、原产地名称权。
3、代理人/代表人抢注: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。
4、恶意注册:如囤积商标以妨碍竞争对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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