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导致普通法院做出有趣决定的一起长期案件的背景下,申请人Veuve Clicquot Ponsardin申请注册了一项颜色标记,通过在申请表中勾选"比喻性标志"框。审查员在拒绝申请由于缺乏显著性时,还通知申请人如果它想要为颜色本身声称保护,应该勾选"其他"框。
在审查部门和第二上诉委员会之间的来回辩论后,该商标最终被注册为比喻性标志。该决定很有趣,因为它引发了商标法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:商标分类对于较不常规的标志有什么影响,特别是在哪些方面?
背景:
1998年,SA Veuve Clicquot Ponsardin(申请人)申请注册以下标记为欧盟商标(EUTM):
申请人在"颜色要求"标题下声明,要求保护橙色,并附上该颜色的科学定义,并继续在申请表中勾选了"比喻性标志"框。
该注册申请是针对尼斯分类的第33类商品(香槟酒)提出的。
审查员以现行欧盟商标条例(EUTMR)第7(1)(b)条款的意义认定,将该申请驳回,称其缺乏显著性特征。审查员表示,如果申请的对象是一种颜色,那么在申请表上应该勾选"其他"框,而不是"比喻性标志"框。
在2002年,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指出,标准申请表应被解释为涉及寻求颜色标记保护的申请,即使勾选了比喻性标志的框。该委员会撤销了审查员的决定,并将案件发回审查员,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,符合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第7(3)条的规定。对于显著性特征的争议进一步加剧,但最终(于2007年)该商标被归类并随后也注册为图形欧盟商标。
2015年,Lidl Stiftung & Co. KG(干涉人)根据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第59(1)(a)条,结合同一法规第7(1)(a)和(b)条,提出了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。干涉人认为,通过使用科学定义指定颜色色调,该欧盟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。
2018年,撤销部门驳回了无效宣告申请,随后干涉人上诉至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一上诉委员会(委员会)。
2020年,该委员会撤销了撤销部门的决定,并将案件发回给它。该委员会认为:
申请表上已经勾选了"比喻性标志"框,
申请人在许多场合都提到了一种带有颜色的比喻性标志,第二上诉委员会在没有被要求的情况下,主动将该申请解释为涉及一种颜色标记,
申请人从未要求修改该申请,并且该商标已被注册为一种比喻性标志,
第二上诉委员会没有权力自行重新分类商标。
委员会随后提醒说,颜色标记没有任何形状,而比喻性标志则明确具有定义的轮廓,这影响了消费者的感知,并对所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产生影响。根据委员会的说法,标记性质的选............. 原文转载:https://fashion.shaoqun.com/a/162524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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