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(免)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)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文件对出口退(免)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。划重点的内容有哪些?一起来看看吧!

一、留存备案单证
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,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:
购销合同
包括:出口合同、外贸综合服务合同、外贸企业购货合同、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。
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
包括:海运提单、航空运单、铁路运单、货物承运单据、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,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,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。
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
包括:委托报关协议、受托报关单位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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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转载:https://www.kjdsnews.com/a/268658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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